利用职位之便受贿上百万 成都一银行原职员获刑两年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满奕廷
4月14日,利用两年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获悉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职位之便职成都一银行行长助理朱某某利用职位之便,受贿上百收取保险销售额外的行原“手续费”1345700元,被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获刑缓刑三年。利用两年
据介绍,职位之便职被告人朱某某原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行长助理,受贿上百其在2017年至2020年担任中国某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理财经理期间,行原某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业务一部原经理魏某(另案处理),获刑为让朱某某多销售该公司的利用两年保险产品、提高魏某的职位之便职个人业绩,遂按照约定比例,受贿上百多次给予朱某某额外“手续费”共计1345700元。行原
2020年10月,获刑某银行成都分行纪委收到国家审计署上海特派办移交的朱某某相关问题线索后,成立核查组就相关问题向朱某某做了谈话了解。谈话中,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获得保险销售额外资金的来源与转账渠道,提供了相关收款转账凭证,表示愿意清退所得。2021年12月7日,朱某某向青羊区监委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留置,后朱某某陆续退缴全部赃款。
审理中,被告人朱某某对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对其之前以为这些所谓的“手续费”是自己劳动所得的错误思想予以了深刻反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朱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情节,故当庭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