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抚顺中支被罚5万元:因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行为

9月9日消息,浙商中支中介据中国银保监会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财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简称浙商财险抚顺中支)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抚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被罚保险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浙商财险抚顺中支2020年3月至8月期间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行为,因存业务涉及业务189笔,虚构行保费金额244155.02元,浙商中支中介手续费金额42690.29元,财险涉及销售人员6名,抚顺代理人员13名,被罚保险手续费由代理人员支配使用。因存业务

此外,虚构行该支公司副总经理黄莺,浙商中支中介其作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财险主管人员,因此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抚顺

上述相关原文如下:

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银保监罚决字〔2022〕25号

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简称浙商财险抚顺中支)

地址:抚顺市望花区盘南路西段34号3-A号楼4号门市

主要负责人:黄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浙商财险抚顺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浙商财险抚顺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浙商财险抚顺中支2020年3月至8月期间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行为,涉及业务189笔,保费金额244155.02元,手续费金额42690.29元,涉及销售人员6名,代理人员13名,手续费由代理人员支配使用。

上述事实有浙商财险抚顺中支关于2020年3至8月虚挂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中国银保监会抚顺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浙商财险抚顺中支销售人员档案及代理人合同;浙商财险辽宁分公司关于黄莺职务任免的决定;2020年3-8月浙商财险抚顺中支虚挂代理业务数据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浙商财险抚顺中支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银保监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抚顺银保监分局

2022年9月1日

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银保监罚决字〔2022〕26号

当事人:黄莺

身份证: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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