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热点 2025-07-06 22:03:58 162

银发〔2022〕100号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央行银行于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本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为提升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管理关事维护金融稳定,球系券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统重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2021〕第6号发布)以及金融债券发行管理相关规定,性银行发行总吸收项现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损失本通知所称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非资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为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而发行的、具有吸收损失功能、央行银行于全不属于商业银行资本的中国金融债券。

二、保险本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监督由人民银行、管理关事银保监会依据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规定和银行业监管规则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将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纳入对发行人金融债券的余额管理范畴。

三、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受偿顺序,劣后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外负债,优先于各级别合格资本工具。

四、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二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以强制要求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五、发行人应充分、及时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债券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

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按季度进行信息披露。

六、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独立判断。

七、发行人应提升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发行人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直接或变相购买其发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

八、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应在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九、关于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本通知发布后,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境内商业银行,以及在境外设立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被认定为处置实体的境内附属公司,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6日

本文地址:http://www.kurma2u.com/html/064a12999806.html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全站热门

突然狂拉!A50指数涨2%,沪指重返3100点!刘强东:再捐1亿!京东副总监以上降薪

芯片短缺有救了?高通CEO称最快2022年底就会缓解

上海2022年首批集中供地36宗地块全部成交 总成交价834.72亿元

世行报告认为中国经济下半年增长势头有望反弹

日本宇航研发机构宣布放弃月球探测器“好客”登月计划

Canalys报告:一季度中国云计算市场规模同比增长21%达到73亿美元

相声演员孙越向保险公司求饶:别打电话了 行吗?

商务部:有信心使中国外贸稳定增长

友情链接